上海宝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宝冶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上海天翼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浦执字第115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冶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文,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天翼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80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宝冶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天翼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天翼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宝冶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80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 海
审判员 顾 勤
审判员 黄为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曹 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