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康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321民初162号
原告:何太华,男,47岁,汉族,群众,住址四川省邛崃市,现住西藏江达县。
被告:**,男,45岁,汉族,群众,住址四川省大邑县。
被告:***,男,49岁,汉族,群众,住址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西藏康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江达县。
法定代表人:罗松益西。
原告何太华诉被告**、***、西藏康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何太华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太华诉被告**、***、西藏康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由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太华撤诉。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何太华承担。
审判长阿琼
审判员**卓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孙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