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6执保284号
申请人深圳市耀江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银田路锦明花园1栋A1.D2座123号A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74606K。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正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宝田二路6号雍华源A栋商务楼1401-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4336766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10月7日出生,居住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居住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人深圳市耀江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正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令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深圳市耀江达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以人民币2724230.47元为限冻结:1、深圳市正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光明支行账号41×××86的存款;2、深圳市正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账号38×××33的存款。现被申请人深圳市正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光明支行账号41×××86的存款已被足额冻结为由,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账号38×××33的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深圳市正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正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账号38×××33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