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6民初176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坤轮轮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正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任,男,汉族,1968年11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两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