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正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局、深圳市正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粤0307行审3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二路96号宝安区水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6MB2D24294X。
负责人***,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峰,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正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东周社区柑山区128号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4336766D。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局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的深宝水罚字[2019]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存在“未能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导致河水污染”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局作出的深宝水罚字[2019]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刘吉明
人民陪审员朱雪梅
人民陪审员金海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欧阳嘉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