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正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鹏达汽车修理厂与深圳市正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403民初1413号
原告: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鹏达汽车修理厂。
经营者:谭车文。
经营场所: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周塘村楼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群,系广东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正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光明大街北区**号*楼302B。
法定代表人:张权新。
原告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鹏达汽车修理厂与被告深圳市正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鹏达汽车修理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正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鹏达汽车修理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的粤B×××××号车的修理费55306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6日22时左右,吴小峰驾驶被告所有的车辆粤B×××××号车行驶至梅州市××区××路发生道路塌方,导致车辆侧翻损坏。因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员吴小峰立即报保险,保险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后车辆拖至原告所开设的修理厂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鹏达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原告与被告约定,修理价格以保险定损的价格为准,保险赔付后,由被告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原告。保险工作人员对粤B×××××号车进行定损,定损价格为105306元。原告按保险定损价格及项目对粤B×××××号车辆进行维修。车辆修理好后,原告还协助被告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将相关的维修发票等交至保险公司等待赔付。2018年5月7日,保险公司将粤B×××××号车的赔款109806元(包括:105306元车辆维修费、4500元施救费用)支付给被告,但被告仅在2018年5月11日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车维修费,剩余的55306元却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拒不支付。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深圳市正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鹏达汽车修理厂成立于2015年2月2日,经营范围为机动车维修服务、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汽车零配件批发、零售。被告深圳市正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系粤B×××××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为粤B×××××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龙岗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不计免赔险(车损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11月1日0时至2018年10月31日24时。
2018年4月6日22时25分,吴小峰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报案称,2018年4月6日22时在梅州市××东升发生因路段塌方,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接案后派定损人员到场对受损车辆粤B×××××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定损,经核算粤B×××××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车辆损失为105306元,施救费4500元,合计109806元。
原告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鹏达汽车修理厂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的定损结果,对粤B×××××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了维修,产生维修费用105306元,并于2018年5月2日出具两张金额分别为90000元、15360元的车辆维修费发票。2018年5月7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向被告深圳市正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包括车辆损失费在内的赔偿款109806元。2018年5月11日,被告深圳市正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车辆修理费50000元,余款55306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于2018年8月24日起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营业执照、粤B×××××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保险赔偿款/费用计算书、机动车(商业)保险赔款统计明细表和保险赔款通知书、车辆维修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鹏达汽车修理厂对被告深圳市正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粤B×××××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了维修,维修费用亦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定,并进行了理赔,理赔款亦已支付给被告,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维修费用。被告仅支付了50000元的维修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维修费用55306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案经调解未果。被告深圳市正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正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鹏达汽车修理厂支付粤B×××××号重型自卸货车的维修费55306元,限在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被告深圳市正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