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3377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C座(二层)02B室-398号。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被告:北京思源智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富路69号院46号楼1至4层101二层07。
法定代表人:李根柱,总经理。
原告***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思源智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要求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思源智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资、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项目奖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2991号裁决书。***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在先,该案案号为(2021)京0108民初132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1)京0108民初13265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京0108民初1326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孙婉仪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