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1-1号
原告:广州诚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余永正,总经理。
原告:广州创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宏冰,总经理。
原告:广州迪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陈汉杰,总经理。
原告:广州华穗达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谢炎华,总经理。
原告:广州凌都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林炜城,总经理。
原告:广州时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大南路2号2708、2709、2710房,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晓晖,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贝利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何炳权,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博一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宋亮,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合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关剑峰,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决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子明,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南茜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梅,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鹏龙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范锐源,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行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熊胜清,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以安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刘波,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珠江饼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三、四、五层)。
法定代表人:陈壮波,总经理。
原告:广州莉佳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翁小丽,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凯斯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娟,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子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张华林,总经理。
原告:广州中电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符志海,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张日平,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卓群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高伟,总经理。
原告:广州立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何东明,总经理。
原告:广东旭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张娟业,总经理。
原告:广州睿玛科防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永媛,总经理。
原告:广州澳骏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林文辉,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大观泛美橱柜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周玉群,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选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桥生,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怡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黄儒,总经理。
原告:广州华忆场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高建广,总经理。
原告:广州澳嘉国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林泽钊,总经理。
原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郑辛亥,总经理。
原告:增城市加蒙特幼儿园,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市。
法定代表人:吴冠佑。
原告:广州市营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丘世亮,总经理。
原告:江建华,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广州市欣彤毛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梁妙芬,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佳发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吴翩,总经理。
上述三十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莉,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号1811房,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古国红,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潮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杨水华。
被告:杨水华,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泸溪县。
被告:黄维汉,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宁远县。
原告广州诚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创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迪鸿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华穗达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凌都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时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贝利龙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博一机电有限公司、广州市合冠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决心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南茜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鹏龙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行成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以安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珠江饼业食品有限公司、广州莉佳丽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凯斯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子烨贸易有限公司、广州中电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卓群鞋业有限公司、广州立基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旭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睿玛科防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澳骏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大观泛美橱柜经营部、广州市选维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怡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华忆场地租赁有限公司、广州澳嘉国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增城市加蒙特幼儿园、广州市营梓贸易有限公司、江建华、广州市欣彤毛织制衣有限公司、广州市佳发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潮润商贸有限公司、杨水华、黄维汉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广州市潮润商贸有限公司、杨水华、黄维汉价值1860649.78元的财产,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广州市潮润商贸有限公司、杨水华、黄维汉价值1860649.78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金留
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
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白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