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生管业有限公司与广西沙龙达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03-27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扬开商初字第23-1号
原告江苏永生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兰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虞兴文,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广西沙龙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未提供。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永生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沙龙达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永生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1元,减半收取2330.5元,保全费1902.5元,合计42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志敏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