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406民初1392号
原告:海南智海**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椰海大道321号喜盈门SOHO办公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60377302T。
法定代表人:陈方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树寰,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梧州市***润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苍海旅游集散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7MA5NXNNQ9Q。
法定代表人:黄高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政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毅,该公司员工。
案由: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10月28日。
开庭日期:2020年12月15日。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活动服务费用108,7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理由:2019年8月10日,被告致函原告《合作确认函》,将定于2019年8月17日在梧州旺城广场举办的“点亮梧州”绿地品牌落地活动交予原告承办,合同总价款为168,700元。2019年8月15日,原被告双方正式签订《绿地梧州城际空间站“点亮梧州”绿地品牌落地活动服务合同》,确认由原告承办上述活动,活动时间为2019年8月,活动地点为梧州旺城广场,服务费用总额为108,700元,支付期限为本合同签订生效后90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了承办上述活动的全部义务,被告却未支付活动款项。付款期限届满后,虽经原告反复催告,被告仍未履行任何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活动款项的行为,给原告的经营和资金的周转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答辩意见:原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严格按照活动方案规定的内容进行保质保量工作,也未向被告提供验收材料证明其已经被告确认活动相关人员、物料的产生及使用情况,涉案活动是否存在其他扣款情况,仍还有待双方进一步沟通、确认。根据双方签署的《绿地梧州城际空间站“点亮梧州”绿地品牌落地活动服务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合同的付款条件为“合同签订生效后90日内,乙方(原告)根据甲方(被告)付款计划,凭开具的有效发票向甲方申请付款”,但截至目前,原告还未向被告开具相应发票,本合同付款条件未成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查明事实:被告拟定于2019年8月在梧州旺城广场举办的“点亮梧州”绿地品牌落地活动交予原告承办,为此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制作了《绿地梧州城际空间站项目品牌亮相活动执行方案》及《绿地集团广西梧州落地活动预算》报送给被告。其中《绿地梧州城际空间站项目品牌亮相活动执行方案》中对表演形式约定的内容为:1.整个活动全程将安排专门的人员拍照、摄像、航拍用于视频剪辑,保证后续宣传;2.在合唱团、乐队演奏我爱你中国等两首歌曲;3.结束时由礼仪模特揭开艺术装置神秘面纱,实现绿地集团的亮相,紧接着主持人在场外播放简短的广告语“千年之约、不负等待、梧州你好、我是绿地”;4.在旺城广场户外圆形LED屏将现场直播活动内容(需要沟通,能否现场直播待定),异形装置亮相的同时更换画面“千年之约、不负等待、梧州你好、我是绿地”;5.乐队演奏欢快的音乐配合现场气氛;6.播放广告语“千年之约、点亮梧州、世界绿地与你相约、唱响美好生活(文字待定)播放五次,将周围群众情绪带入高潮。《绿地集团广西梧州落地活动预算》中列明了项目名称及费用总计168,700元。被告收到原告报送的《绿地梧州城际空间站项目品牌亮相活动执行方案》及《绿地集团广西梧州落地活动预算》后,向原告发出《合作确认函》,确认将于2019年8月17日在梧州市举行绿地点亮梧州新城心项目委托原告承办,预计合同总价款为168,700元,结算价格以实际发生为准。原告收到被告的确认函后,指派相关工作人员与被告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接并展开相关筹备及确认工作。2019年8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绿地梧州城际空间站“点亮梧州”绿地品牌落地活动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点亮梧州”绿地品牌落地活动交予原告承办,活动时间为2019年8月,活动地点为梧州旺城广场,服务费用总额为108,700元,支付期限为本合同签订生效后90个工作日内。责任约定为1.乙方(原告)严格按照本次活动规定内容及双方约定的事项进行保质保量操作,甲方(被告)有权对本次活动服务过程进行全方位跟踪,并对乙方提供的服务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对于乙方不履行合同、不正确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等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正,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乙方应当根据合同要求和甲方其他相关要求,于合同生效后7日内制订“点亮梧州”绿地品牌落地活动实施方案报甲方书面确认后组织实施。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活动实施方案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点亮梧州”绿地品牌落地活动实施方案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合同为准;3.甲方有权对“点亮梧州”绿地品牌落地活动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和修改,乙方应当接受;4.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甲方有权对活动执行后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对未按要求执行的活动甲方有权采取处罚措施等其他相关内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未将活动相关的拍照、摄像、航拍等音像资料提交给被告,造成被告后期宣传广告无法制作。原告承认履行合同义务存在瑕疵,未将活动相关的拍照、摄像、航拍等音像资料提交给被告,但合同约定的价款是双方协商后最终确定的价格。
本院意见: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绿地梧州城际空间站“点亮梧州”绿地品牌落地活动服务合同》和《合作确认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该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本案中,由于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内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未将活动相关的拍照、摄像、航拍等音像资料提交给被告,造成被告后期宣传广告无法制作。被告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支付服务费的理由成立。原告主张其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但无充分证据证实,其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主文:驳回原告海南智海**会议展览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474元,减半收取计1,237元,由原告海南智海**会议展览有限公司承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 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陀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