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智海王潮会议展览有限公司

海南智海某某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琼0106民初14713号之三 原告:海南智海**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华信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莆田县。 原告海南智海**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海南智海**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智海**会议展览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42元,减半收取计4421元,由原告海南智海**会议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涂业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林 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