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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强盛洁净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科波司登纳米服饰(苏州)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91民初9764号
原告:苏州强盛洁净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618954421,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舒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宜煌,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香柱,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波司登纳米服饰(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7467640X7,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单继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晓春,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汇博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84925310A,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孔繁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平,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强盛洁净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科波司登纳米服饰(苏州)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汇博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强盛洁净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强盛洁净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强盛洁净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苏州强盛洁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虎
人民陪审员 费 珊
人民陪审员 王宏荣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夏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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