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621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鲁甸县能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1MA6K469YXD,住所地:鲁甸县文屏镇气象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吴天福,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马莎,女,回族,1982年10月5日生,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云南省鲁甸县人,户籍地址为鲁甸县,现住鲁甸县。
申请执行人鲁甸县能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的(2019)云0621民初19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鲁甸县能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材料,责令其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鲁甸县能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关于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款项93811.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307.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莎履行了7000.00元,剩余案款86811.00元被执行人马莎拟定赔款计划,2020年6月29日前赔偿20000.00元,其余自2020年7月开始每月25日前赔偿5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鲁甸县能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直到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鲁甸县能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马莎的赔款计划。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云0621执1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甘永兴
代理审判员 马 元
代理审判员 马达琼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甘香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