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鑫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攀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民初434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英,攀枝花市东区倮果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攀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炳草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62927W。

法定代表人:罗佳丽。

第三人:***,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与被告攀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尹 捷

审判员 陆太林

审判员 高文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胥思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