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鑫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攀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11民初3131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海,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攀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炳草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62927W。

法定代表人:罗佳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攀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