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11民初3131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海,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攀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炳草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62927W。
法定代表人:罗佳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攀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