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鑫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攀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402民初4238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对原告***与被告攀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川0402民初423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川0402民初4238号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第11、12行“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补正为“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审 判 长  贾幼蔓

审 判 员  高文新

人民陪审员  潘丽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邦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