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402民初4238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对原告***与被告攀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川0402民初423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川0402民初4238号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第11、12行“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补正为“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审 判 长 贾幼蔓
审 判 员 高文新
人民陪审员 潘丽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邦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