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402民初4238号
原告:***,女,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碧铭,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1717716。
被告:攀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大街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62927W。
法定代表人:罗佳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攀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8元,减半收取计2184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贾幼蔓
审 判 员 高文新
人民陪审员 潘丽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邦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