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鑫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攀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402民初4238号

原告:***,女,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碧铭,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1717716。

被告:攀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大街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62927W。

法定代表人:罗佳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攀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8元,减半收取计2184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贾幼蔓

审 判 员  高文新

人民陪审员  潘丽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邦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