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402民初1453号
原告攀枝花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145附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XX,四川明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情,女,196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攀枝花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