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鑫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攀枝花鑫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402执307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攀枝花鑫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大街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62927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
我院在执行**与攀枝花鑫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3302830.63元,受理费25815元,执行费35428元,本次执行到位313109.51元。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313109.51元及车辆一台,对银行存款已作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双方当事人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中止对本案的执行。
综上,因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8)川0402民初2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