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金圆建材有限公司、青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2616号
原告:青海金圆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MA752RQ63N,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沈家寨福禄巷21号。
法定代表人:安新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媛,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卧领,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191X8,住所地:西宁市西关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何恩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业红,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金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青海金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金圆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青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商砼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金圆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32元,全额退还原告青海金圆建材有限公司。
审判员  马永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秋燕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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