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2552号
原告:青海鑫逸宸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8EAQ2D,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2号15号楼2**25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监事,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191X8,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鑫逸宸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青海鑫逸宸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海鑫逸宸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鑫逸宸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12元,减半收取计7456元,由原告青海鑫逸宸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