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1157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青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191X8,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青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19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娟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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