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1582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青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191X8,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海南州仁华汽车货运信息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210916114470,住所地: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
投资人:***。
原告***与被告海南州仁华汽车货运信息服务中心、青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娟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