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1711号
原告:青海开拓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2698525342D,住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西区(青海大美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191X8,住所: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海开拓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青海开拓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青海开拓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开拓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92元,由原告青海开拓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辛皎菱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