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奎某某、青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3486号 原告:奎**,男,汉族,1973年7月1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湟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西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青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191X8,住所地西宁市西关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长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07104248443,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9266007719,营业场所青海省西宁市新宁路20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宁拓思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698527620T,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金桥路38号管委会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奎**与被告青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奎**于2022年7月18日申请追加青海长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青海长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申请追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和西宁拓思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被告。原告奎**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奎**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2元,由奎**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 晶 书 记 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