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23民初2583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告:***,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青海长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9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青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西关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西宁拓思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金桥路38号管委会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公司客服主管。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长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青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西宁拓思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2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