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1521民初3494号
原告山东惠润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2019年12月23日,原告山东惠润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惠润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胥凤莲
法官助理张波
书记员魏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