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惠润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建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581号
申请人:山东***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77号当代国际广场10号商办楼9层。
法定代表人:田仲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刚,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路695号。
法定代表人:罗海滨。
申请人山东***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润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惠润公司于202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公司名下价值
3160281.96元的财产。惠润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和担保书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〇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60281.9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海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