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惠润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惠润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聊城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525执5034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惠润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77号当代国际广场10号商办楼9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州街道国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2927440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惠润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聊城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525民初48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聊城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370035.34元至冠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建设银行冠县支行的账号3705××××7684。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