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惠润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惠润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65306号
原告:山东惠润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
被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
原告山东惠润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惠润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惠润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惠润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21.27元,由原告山东惠润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惠润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海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