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4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宏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
被执行人:山东***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宏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524民初275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建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66003.8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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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