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72民初202号
原告天津中建海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港伟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中建海安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书面确认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解决,不再交纳诉讼费,请求本院对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龙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晓辉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