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送变电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9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由广军,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因租赁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冯雪

二〇一五年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常新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