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8民初214号
原告:*****·德里达,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被告:新疆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江苏西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准东开发区。
原告*****·德里达诉被告新疆送变电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5日立案。原告*****·德里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里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倩 倩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