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送变电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44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天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天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送变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939382.5元,案件执行费31794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12日书面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2)新2201执4495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田 仲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