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44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天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天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送变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939382.5元,案件执行费31794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12日书面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2)新2201执4495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田 仲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