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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621民初1295号 原告:***,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男,199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陕西天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新疆送变电有限公司 第三人:**,男,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天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送变电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