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148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珠海华夏云联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理军
被执行人: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容飞
被执行人: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忠伟
申请执行人珠海华夏云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9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人民币3365136.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64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亭
审判员 谢 燕
审判员 吴毓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莫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