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瑾泰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分公司与安徽瑾泰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5民初8381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鹿城镇地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1521810909。
负责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瑾泰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奎星社区泉河乡二里井村**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2JB396。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振兴,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分公司与被告安徽瑾泰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振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分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瑾泰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振兴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分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瑾泰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振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