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8287号
原告:***,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颍***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奎星社区泉河乡二里井村1商住楼1幢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2JB396。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泰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标的额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2991元,退回原告2966元),保全费20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