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瑾泰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8287号 原告:***,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颍***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奎星社区泉河乡二里井村1商住楼1幢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2JB396。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泰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标的额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2991元,退回原告2966元),保全费20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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