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27民初1453号
原告:广西恒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壮锦大道36号奥翔碧园48号楼A单元48A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133073X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国,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南宁骊珠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横县六景镇教育路5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MA5N854Y8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
原告广西恒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骊珠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恒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54元,减半收取计26077元,由原告广西恒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