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红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民终14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36号奥翔碧园48号楼A单元48A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133073XD。

法定代表人:彭文池,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龙君,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文懂,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5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西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西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西火恒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广西火恒投资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 宁

审判员 黄 琴

审判员 陆力宁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