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民终14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36号奥翔碧园48号楼A单元48A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133073XD。
法定代表人:彭文池,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龙君,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文懂,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5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西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西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西火恒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广西火恒投资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 宁
审判员 黄 琴
审判员 陆力宁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