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722执保11号
***、广西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广西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义务人已履行赔偿义务,申请解除查封对担保人班琼所有坐落于浦北县城南区北河村委新屋垌的土地(证号:浦国用(2012)地**,面积为93.91平方米)经向浦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担保人班琼所有坐落于浦北县城南区北河村委新屋垌的土地(证号:浦国用(2012)地A0)地**,3.91平方米)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已解除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