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诉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122民初1307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被告:***,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被告:广西恒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壮锦大道**奥翔碧园**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驰。

原告***诉被告***、广西恒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广西恒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其撤回起诉的申请。

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雷绍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鹏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