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122民初1307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被告:***,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被告:广西恒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壮锦大道**奥翔碧园**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驰。
原告***诉被告***、广西恒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广西恒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其撤回起诉的申请。
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雷绍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鹏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