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沙坪坚顺装饰材料经营部

鹤山市沙坪坚顺装饰材料经营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4民初2915号
原告:鹤山市沙坪坚顺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鹤山市沙坪镇南村委会筍山村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MA4X9WL200。
经营者:邓渭坚,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告:***,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原告鹤山市沙坪坚顺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在2022年7月8日收到本院发出的(2022)粤0784民初2915号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无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鹤山市沙坪坚顺装饰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智毅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思欣
书 记 员 易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