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沙坪坚顺装饰材料经营部

鹤山市沙坪坚顺装饰材料经营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784民初1641号
原告:鹤山市沙坪坚顺装饰材料经营部,地址:鹤山市沙坪镇南村委会筍山村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MA4X9WL200。
经营者:邓渭坚。
被告:***,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原告鹤山市沙坪坚顺装饰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坚顺装饰”)诉被告***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坚顺装饰的经营者邓渭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坚顺装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共261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2月开始有生意往来,开始被告还讲信用,但自2018年2月25日8时至2019年6月22日18时止,被告欠原告货款共26195元一直未支付,经原告多次追收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无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无出庭辨认原告提供的证据,故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2月开始有生意往来由原告坚顺装饰供应水泥给被告***。被告欠原告部分货款未付。经原告追收,被告于2020年5月21日在《客户对账函》上签名确认欠原告货款26195元。该款经原告坚顺装饰多次追收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共261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提供了《交易明细》、《客户对账函》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视为放弃本案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的事实相符,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货款26195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沙坪坚顺装饰材料经营部支付货款26195元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7.4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诉讼费于支付款项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根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康子娟
书 记 员 谭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