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沙坪坚顺装饰材料经营部

鹤山市沙坪坚顺装饰材料经营部、娄底市鹏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784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沙坪坚顺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镇南村民委员会筍山村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MA4X9WL200。 经营者:邓渭坚,男,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执行人:娄底市鹏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建设路建设新苑8栋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077172230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沙坪坚顺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娄底市鹏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粤0784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依该生效文书,被执行人娄底市鹏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沙坪坚顺装饰材料经营部支付案款264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6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3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150%计付),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娄底市鹏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沙坪坚顺装饰材料经营部支付受理费545.6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3年5月25日移送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以27249.63元为限额对权属***在中国银行的7328××××8085账户内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属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至2024年2月22日。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2023年3月2日依法对权属***名下粤SC××**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档案、粤AG××**号牌轿车档案予以查封,均属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另本院于2023年5月4日依法对权属***与***共有的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香茅街(**国际)2栋1204(不动产单元号:431302006024GB00056F00010072、不动产权证书号:00170597、00170598)的不动产中权属***的份额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娄底市鹏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粤0784执3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请于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延长期限申请的,期限届满,导致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的损失后果由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沙坪坚顺装饰材料经营部承担。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