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沙坪坚顺装饰材料经营部

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沙坪坚顺装饰材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民辖终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工业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2794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山市沙坪坚顺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镇南村民委员会筍山村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MA4X9WL200。 经营者:邓渭坚,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上诉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山市沙坪坚顺装饰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坚顺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鹤山法院)(2022)粤0784民初4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鹤山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腾越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腾越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鹤山法院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双方并未签订买卖合同,没有相关资料可以确认合同履行地是鹤山市,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其争议标的是货物而非给付货币,故应当以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因此,腾越公司认为鹤山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坚顺经营部以腾越公司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为由,向法院诉求腾越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坚顺经营部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为合同履行地,故腾越公司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所在的鹤山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坚顺经营部选择向鹤山法院起诉,符合前述法律规定。鹤山法院裁定驳回腾越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腾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 昌 波 审 判 员 柯 小 梅 审 判 员 梁 慧 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欧阳群星 书 记 员 赵 苑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