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沙坪坚顺装饰材料经营部

鹤山市沙坪坚顺装饰材料经营部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84执4354号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沙坪坚顺装饰材料经营部,地址:鹤山市沙坪镇南村委会筍山村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MA4X9WL200。 经营者:邓渭坚。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6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 鹤山市沙坪坚顺装饰材料经营部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784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应向鹤山市沙坪坚顺装饰材料经营部支付货款26195元以及受理费227.44元。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鹤山市沙坪坚顺装饰材料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名下有湘DZ××**号车辆,本院于(2021)粤0784执3848号执行案中已查封车辆档案,由于未扣押车辆到案暂无法处置。 三、通过现场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784执43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沙坪坚顺装饰材料经营部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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