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1民初2589号
原告:辽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仁街25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13426566。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城东,系辽宁君***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镇前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31142218XR。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原告辽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因原、被告庭外和解,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20元,减半收取3,86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辽宁**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