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13执548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侨城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WN3A8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江苏常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一:大***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大***道御龙园A区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91431415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二:辽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仁街25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1342656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常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辽宁**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常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销申请,系对其权利自由处分,应允准许,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213执5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